举报指南

举报指南

作者:纪检审计处   来源:纪检审计处   日期:2022年10月13日

 工作职责


    1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揭发、控告或举报党员和干部的违纪违法情况或存在的问题,以及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相关的问题线索。

    2、纪检监察内勤人员应该遵守信访纪律,严禁把群众揭发和控告的信件、材料等,转交给被揭发、控告的本人;对揭发、控告、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,要追究其责任;情节严重的,应依法处理;要严守党和国家机密,遵守纪律,不得扩散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和问题,维护举报人的权益。


 举报事项的提出


    1、举报一般应当采用书信、电子邮件、传真等书面形式;举报人提出投诉请求的,还应当载明举报人姓名(名称)、住址和请求、事实、理由。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,纪检监察内勤人员应当记录举报人的姓名(名称)、住址和请求、事实、理由。

    2、举报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举报事项的,应当到学校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。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举报事项的,应当推选代表,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。

    3、举报人提出举报事项,应当客观真实,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、陷害他人。

    4、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;不得扰乱学校的工作秩序和信访秩序;不得在校机关办公场所周围、公共场所非法聚集;不得围堵、冲击办公场所和拦截公务车辆;不得损害接待场所公共财物;不得侮辱、殴打、威胁接待人员;不得在接待场所滞留、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;不得携带危险品、管制器具进入接待场所。


 受理流程


1、署纪委办公室(纪委)、监察处收的信函举报,按纪检监察内勤人员拆封、登记——科长、部门负责人拟办——纪委书记(分管校领导)批办——有关人员办理的程序办理。

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信函举报,学校领导批转给纪委办公室(纪委)、监察处的信函举报,按信函举报的程序办理。

2、署纪委办公室主任(纪委副书记)、监察处处长的信函举报,由收信人拆封,转纪检监察内勤人员登记,然后按信函举报的程序办理。

3、举报人当面举报,由纪委书记(分管校领导)、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接待,其笔录由接待人员登记后,按信函举报的程序办理。

4、举报人电话举报,接话人应将电话记录交纪检监察内勤人员登记,然后按信函举报的程序办理。

5、有关纪检监察举报电子邮箱由纪检监察内勤人员专人管理,收到举报后,按信函举报的程序办理。

6、暂存的信函举报,需要初步核实的信函举报,由纪检监察内勤人员承办;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,由学校领导、党委成员、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或受党委成员、纪检监察部门委托的人员(简称谈话人),按照需要谈话的内容和规定的程序进行。

        7、举报需要立案调查的,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规定执行。







初审(一审):纪检审计处   复审(二审):纪检审计处   终审(三审):纪检审计处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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